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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6-6 14:32:10   来源:太原建筑资质    浏览次数:1154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钦政发〔2016〕3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解决建筑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确保政策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除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外,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不得对符合规定的检测评定重复检测收费,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委) 
  (二)建立保证金、抵押金担保制度。履约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相挂钩,本市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时按规定需缴纳的保证金、抵押金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浮动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二、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及在我市承揽项目的市外企业在本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审核引进市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等情况,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二)按照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审核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在本市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预缴在市本级的总额,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鼓励本市建筑企业持续发展壮大 
  按照市本级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审核本市建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创新发展 
  指导企业进行资质升级,对企业资质升级进行提前辅导,并审核企业资质晋升、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工程创优、开拓区外建筑市场的情况,核拨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五、实施金融服务政策 
  (一)审核市本级建筑企业上市挂牌情况、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二)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为本市建筑企业提供与其实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鼓励在我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贷款、发展、工程项目投标、履约、尾付款如约偿付等提供担保。市金融办负责于2018年5月底前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与市本级建筑企业进行银企对接,对建筑企业的融资需求进行摸底,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配合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六、鼓励建筑企业入驻市本级建筑产业园 
  分期规划建设市本级建筑产业园,用于入园建筑企业建设总部办公大楼等管理场所。2018年6月底前完成建筑产业园项目规划,2018年8月底前落实一期建筑产业园50亩用地指标报批手续。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核拨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 
  七、强化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一)我市建筑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市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利益。2018年5月底前组建完成建筑业法律咨询服务团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法律援助中心等) 
  (二)2018年5月底前组建完成税务咨询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税务、税法等方面的咨询和业务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国税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2018年5月底前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管住建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市住建委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或按需临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遇到的综合性问题。(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法制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切实形成发展氛围 
  由市住建委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组织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十强企业、建筑业发展功臣、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等,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表彰。(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九、鼓励和支持引进优秀人才 
  市住建委根据现有人才政策按年度收集建筑企业引进的相关专业人才补贴申请,报送市委统战部(市非公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核拨各项人才待遇。(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沟通联系,按照上述工作安排落实责任分工。牵头单位要主动承担工作责任,各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现象,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联席会议制度要建立健全考评工作机制,将各部门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加强督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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