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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6-12 16:24:41   来源:山西晚报    浏览次数:3090

  到2017年,建筑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5月18日,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其中明确:到2017年,建筑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业职工全员参保分三步走
  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保。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承包分包单位农民工也要参保
  今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再重复参保。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覆盖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施工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工伤保险费按单位和按项目缴有区别
  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方式参保的,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以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基准费率,缴纳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
  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计费方式,先按新开工建筑工程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除以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天数,再乘以建筑工程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其工伤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
  我省各地人社部门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费率,以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也拿不到施工许可证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把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其落实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措施进行审查。
  按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规定工程投资限额以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拨付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为项目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项目开工10日内办理参保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职工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自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工伤保险关系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
  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及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也是工伤认定依据
  我省各级人社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将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对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劳动关系不明确的,按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予以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在制作按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时,应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建筑工程项目名称。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工作,按规定支付保险待遇。
  对于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10级工伤职工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各市人社部门将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公示牌”,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制作悬挂公示牌,让施工人员知道该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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